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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损失风险防范措施-关务科技案例分析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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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外不法客商想方设法以不付款或少付款的形式从中国 外贸 企业骗取货物的行为又有所抬头。其中有的涉案金额达几百万美元之巨。虽经多方努力…

近年来,国外不法客商想方设法以不付款或少付款的形式从中国外贸企业骗取货物的行为又有所抬头。其中有的涉案金额达几百万美元之巨。虽经多方努力,仍使我国的外贸企业损失惨重。关务科技将通过以下案例的解读,提炼外贸风险防范的关键要素,以期帮助我国外贸企业规范业务行为,丰富外贸防骗之经验。

【案例情况】某年7月、9月、12月,江苏A公司为履行其与美国M/S公司的售货合同,委托B企业向美国博联托运四票货物。B企业接受委托,办理了四票货物的订舱、 报关 、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等委托事务。价格条件为FOB中国,货物价款共为150542.75美元,约定付款条件为D/A120日或30日。8月9日、9月26日、10月6日、12月18日,B企业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A公司签发了以美国博联名称为承运人抬头的四套正本记名 提单 ,并将提单交付江苏A公司。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美国M/S公司。四票货物装运后,分别于当年9月2日、10月29日、11月1日,次年2月10日运抵美国迈阿密。货物的正本提单是由江苏A公司直接寄给其在美国的关系公司JSL国际公司,由其提示要求收货人付款赎单。收货人美国M/S公司提货时称未收到正本提单,于当年11月16日、12月4日、次年元月29日、3月5日向美国博联出具提单保函,付清运输费用后,提取了货物。7月,江苏A公司因未收到货款,以无正本提单交货起诉B企业和美国博联,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货款损失。

外贸企业损失风险防范措施-关务科技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本案中四票货物的正本提单均载明,经美国 港口 运输的货物的提单应适用美国法律,而且双方的争议是在美国 港口 交货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以美国法律作为处理该争议适用的准据法。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记名提单为不可转让提单,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即完成其交货义务,无须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所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江苏A公司对B企业和美国博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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