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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征税?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2.02
信息摘要:
帮助企业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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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成为广大出口企业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只有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据津通了解,2020年11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41号,简称41号公告),规定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问题了来了,需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政策呢?

津通关务

1.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

2. 出口货物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

3.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

满足上述条件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最关键的来了,那么如何办理呢?

津通关务

1. 企业出具的退运原因书面说明(盖有企业公章),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

2.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具体格式按照税务机关现有的规定);

3. 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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