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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保税维修专用账(手)手册怎么设立管理?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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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部分企业当货物退回国返修时,都不知道怎么办理。首先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那他们的专用账(手)册的怎么设立…

相信大部分企业当货物退回国返修时,都不知道怎么办理。

首先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那他们的专用账(手)册的怎么设立和管理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文件中关于“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方案》(署加发〔2017〕65号)中拓展保税服务功能的要求,支持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和提高增值率,支持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保税维修业务,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津通报关温馨提示

(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二)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三)企业设立电子账(手)册时,按照以下规则填报:

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

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

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


(四)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按海关监管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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