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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科技浅谈关检融合后报关单填报的热点问题和解答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1.08
信息摘要:
2018年8月1日,国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关检融合统一申报新系统全面投入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论从版式、申报内容、录入内容等都面临着重大…

2018年8月1日,国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关检融合统一申报新系统全面投入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论从版式、申报内容、录入内容等都面临着重大调整。天津关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总结数据中心、经贸大徐晨老师发表内容,同行在讨论群内提出的问题和分享,现分别从报关单新增栏目、修改栏目或修改填制要求栏目、检验检疫栏目的相关问题,热点问题、数据链路及系统回执等几个方面,以一问一答地方式做出分享。

一、新增项目相关问题

1、境外收发货人-境外发货人

问题:进口业务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本栏目如何填报?

答:进口业务,本栏目填报境外发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特殊情况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NO。

2、境外收发货人-境外收货人

问题:中国境内企业签约海外A公司,出口货物实际发往海外B公司,境外收货人应如何申报?

答: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应填写实际执行合同的境外买方,也就是A公司。

3、货物存放地点

问题:货物存放地点是指报关单放行前还是放行后的地点?

答:进境后地点,我们理解为放行前货物所在地。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4、自报自缴

问题:自报自缴,如何填报?

答: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项目;反之则不勾选。

5、入境口岸/离境口岸

问题:入境口岸/离境口岸栏目,如何理解?

关务科技浅谈关检融合后报关单填报的热点问题和解答

二、修改栏目或修改填制要求栏目相关问题

1、经停/指运港

问题:经停港的信息如何准确获知?

答:填报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港口,可以通过物流方获取。

2、集装箱规格

问题:原集装箱规格包含普通、冷箱、罐式集装箱,框架、开顶等集装箱要如何填报?

答:集装箱规格已发布正式参数代码,可参考。

关务科技浅谈关检融合后报关单填报的热点问题和解答

3、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问题:海运整拼业务中,集装箱号是否每张报关单都需要填制?集装箱与商品对应关系如何填报?

答:本栏目体现了集装箱和货物对应关系,填报时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集装箱整拼业务,可以在报关单备注栏录入“整拼”字样,每张报关单的集装箱与商品对应关系,按照该张报关单品名顺序与集装箱的对应关系实际情况填写。

4、包装种类

包装种类栏目填写运输包装,非运输包装涉及植物源性材料时,如何填报?

答:包装种类应填报运输包装,非运输包装涉及植物源性材料时,如加固用挡木在“其他包装”中选择相应包装种类,注意“其他包装”栏目无需填报件数。

5、境内收发货人

境内收发货人的填报要求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将由“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改为“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明确“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变化:一是删除“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的表述;二是新增涉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填报要求的表述。

三、检验检疫栏目相关问题

1、商品编码从10位增至13位,增加的3位检验检疫编码如何使用?是否海关系统直接生成?

答:在录入10位商品编码后,系统自动匹配并显示该商品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如果一个10位编码对应多个3位检验检疫附加码及名称,需自行选择一个,系统保存3位检验检疫编码。

注意:不涉及检验检疫的货物,本栏目可以为空

2、对于不涉及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栏目是否需要填报?

答:进口货物不涉及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栏目可以不填报。但法检及非法检货物混报的,非法检货物表体区内的检验检疫名称、用途、货物属性均须填报。

涉及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必填项包括:境内收货人检验检疫编码、申报单位检验检疫编码、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标记唛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受理机关、领证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启运日期、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名称(原CIQ编码)、用途代码、原产国(地区)、境内目的地、货物属性代码等16项,对于集装箱装载的货物“集装箱规格”也为必填项。

3、原涉及通关单的检验检疫商品,是否仍需要在报关单中置前申报?

答:现在没有对商品填报顺序的要求。

4、B/L与提单号为何分两项填报?

答:B/L为原检验检疫栏目,提运单号为报关单栏目并与舱单中的提运单号一致。大部分情况下,B/L号与提运单号一致,但如果检验检疫需要申报一程B/L号,则应按照检验检疫要求填报一程B/L号。

5、进口货物涉及检验检疫监管条件“L”,但HS编码没有法定检验检验要求,是否需要填报商检栏目?

答:必须填报,即使进口货物的HS编码不是法定检验检疫要求,但目录外危险化学品、目录外3C验证、能效验证、成套设备、压力容器、医疗器械、来自疫区货物、含有植物性包装和铺垫材料(木质包装、木托盘等),都需要企业主动申报检验检疫栏目。

6、哪些进口货物,需要填报企业资质栏目?

答:进口货物的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类别的条件下,才能向中国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须填报企业资质栏目。包括:进口食品、食品原料类、进口食品、进口水产品、进口肉类、进口化妆品、进口水果填、进口非食用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口可用作废料的固体废物等

四、热点问题

1、检验检疫栏目能否在打印核对单时单独打印用于核对?非法检的带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栏目是否需要填报?如果不填报,如何申报木质包装?

答:在打印功能下,选择打印“商品附加页”可以显示部分检验检疫栏目的录入内容,目前没有打印全部检验检疫栏目的功能;含有植物性包装和铺垫材料,都需要申报检验检疫栏目木质,在包装种类、其他包装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没有其他栏目。

2、原系统申报的报关单无法打印了。是否取消了打印功能?什么时候能恢复呢?

答:系统仍在调整,目前为进口可以打印,出口不能打印。

3、对于多品名和多箱号的情况,如何填报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栏目?

答:一份报关单中有多个集装箱和多个商品名称,需要企业明确每个集装箱的装箱明细,按报关单的品名顺序填报与集装箱号的对应关系。

4、进口保税出区的货物,境外发货人应填报区内仓储企业名称还是该货物的海外发货人?

答:境外发货人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应填报出口通关中合同中的卖方。

5、进口业务涉及双抬头的,如消费使用单位没有海关10位编码,如何录制?

答:填报该单位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6、同一提单下需要申报多份报关单,仅涉及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在关检融合前,向检验检疫申报一份报检单,向海关申报多分报关单;关检融合后,能否只在一份报关单中填报检验检疫栏目?

答:不能。同一提单下,涉及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应全部申报检验检疫栏目。

7、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货物规格型号如何录入?

答:规格型号的填报,企业应以真实商品信息为基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8、原QP系统的加工贸易业务部分功能(如备案清单界面无法申报批量中转)在“单一窗口”仍无法实现,8月1日是全部申报切换至单一窗口,QP系统停用吗?如有相关业务申报该如何办理?

答:只是一次申报不再提供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申报功能,历史查询数据、数据修撤功能照样可使用。加贸手册备案等子系统正常提供服务。

9、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是否可以根据包装是否带木质自动分发到E-CIQ而不需填报检验检疫独有项目?

答:一次申报,数据分发到H2010和E-CIQ。如无辅助包装的情况需申报“无”。

10、哪些删改单栏目影响企业信用?

答:删改单、退单影响申报人的报关差错率,如报关单申报错误产生海关行政处罚等后果,根据各企业的信用等级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以海关总署第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为准。

11、通关无纸化条件下,合同、发票、箱单等单证是否能实现整套上传?自动进口许可证如何上传?

答:点击“随附单据”按钮后,在随附单据文件类别中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类别。根据下图,可以看出发票、箱单、合同等单证需要逐一上传;目前,自动进口许可证没有单独的上传类别,据悉数据中心正在调整。

关务科技浅谈关检融合后报关单填报的热点问题和解答

12、报关单上的二维码是否确认可以被识别?

答:将来的二维码可以识别,目前以条形码识别。

13、加工贸易手册或账册是是否需要改为13位商品编码备案?

答:目前,加工贸易手册或账册仍按10位商品编码备案,在进出口报关单申报时,涉检货物须录入检验检疫名称。

五、数据链路、系统回执解析

1、目前整合申报的整体流程是怎样的?企业回执代表什么流程状态?

答:A:海关H2010;B:E-CIQ主干系统;C:H2018系统;SW:单一窗口singlewindow

整合申报总体流程:单一窗口SW或其他申报端(页面校验)——C——A(预审)—预审通过的—C—分拆发送数据—B(机审、审单中心人审)—生成E号或正式报检号—C——-A(电子审)——C—(A+B的回执)—SW

(1)企业在“单一窗口—进口整合申报—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录入统一申报数据,“单一窗口”负责页面数据校验;企业暂存后,可收到单一窗口生成的18位的统一编号。入境为:I2018……;出境为:E2018……;申报成功后,企业会受到“申报已成功”的回执;进入C系统,企业收到“海关已入库”回执。

(2)C系统将数据发给A系统预审(计算机,一般秒级),预审通过后反馈信号给C系统,企业收到A系统预审回执;C系统再将统一申报数据拆分发送给B系统;

(3)如B系统机审没有退单,则应该能生成原格式的“E”号,并通过回执反馈给企业端。

正常情况下,以下任一方式均可:(a)eciq操作人员凭“E”号在【集中审单】或【报检受理】界面受理报检,正式报检号回执反馈给企业端;(b) eciq操作人员凭“I2018……”的统一编号,在【综合查询-入境报检信息查询】中,输入到【企业申报流水号】,反查E号,再受理报检,正式报检号回执反馈给企业端。

(4)目前,B系统完成“人审”环节,C系统就会发信号给A系统,A系统进行电子审单。

(5)A系统和B系统分别生成的回执,与原有方式基本一致,全部通过C系统反馈给企业端。因此企业端仍能查看原检验检疫的E号、报检号、退单原因等。

(6)对于进口法检货物(监管条件含A的),B系统受理报检或在查验准备、综合评定环节,向A系统发送“港区预处理指令”后,A系统才可以正式放行。同时企业端将收到“……已检验检疫合格,……”的回执。

2、出口货物先做报检产生电子底帐数据号在报关时校验,这时的操作路径会发生变化吗?

答:数据会反填,但不比对、核销。统一报关单格式以后不存在AB单了,统一报关、报检,统一放行,系统申报以后,统一拆分报关和报检报文后走各自系统。

3、报关单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申请检验检疫失败!(进口)统一编号/(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号【I201800000xxxxxx】,数据项[ciq编码]不能为空或不符,请修改后重新上报。”如何解决?

答:

(1)企业未选择检验检疫编码(单一窗口3位数字/单一窗口标准版为检验检疫名称,中文字符);

(2)企业已选择检验检疫编码,但还是退单,这个是系统问题,已报总署数据中心解决。

(3)临时解决方法:换号重报。

4、报关单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申请检验检疫失败!(进口)统一编号/(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号【I201800000xxxxx】,数据项[收货人代码和名称不对应,该收货人代码【3100647519】对应的正确的收货人名称为【xxxx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不能为空或不符,请修改后重新上报。”如何解决?

答:

(1)企业在备案时,由于符号(多为括号)全角半角原因或者在企业名称后不自觉的输入空格,导致在正式申报时,录入的企业名称和备案名称不一致而退单。

(2)解决方法:将系统告知的正确企业名录从头到尾复制后,粘贴即可。

5、报关单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申请检验检疫失败!(进口)统一编号/(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号【I201800000xxxxxx】,数据项[申请单位代码不存在或者已经失效]不能为空或不符,请修改后重新上报。”如何解决?

答:

(1)企业未申报企业10位数检验检疫备案号(申报单位或者境内收货人)或备案号失效;

(2)企业申报了企业10位数检验检疫备案号,但还是退单,这个是系统问题,已报海关总署数据中心解决。

(3)临时解决方法:换号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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