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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认证标准与企业文化的冲击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9.03
信息摘要:
AEO认证标准中的人员背景调查真的和西方的企业管理相互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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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一般认证标准第12项人员安全控制措施中,规定企业内部制度中必须含有如下措施:聘用员工前,应对其进行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安全背景的检查或者调查。一经录用,要根据员工表现,以及对处于重要敏感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审查和重新调查。但是在实际审核工作中,某些外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缺乏此项规定,企业给出的理由是:这项规定侵害的了员工的隐私权,涉嫌歧视,公司无法添加此项审查内容从而导致企业的AEO认证无法顺利通过。


以上这种现象有些人把它归结为西方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体现,西方企业文化关注平等、尊重法律,注重人权,崇尚民主自由,而尊重员工隐私是其文化价值观在企业管理中平等意识的体现。这种观念确实占据了一部分人的大脑,而且这种案例在实际AEO审核中屡见不鲜;


那么AEO认证标准中的人员背景调查真的和西方的企业管理相互冲突吗?真的是侵犯人权、侵犯隐私吗?答案是否定的,而持肯定答案的企业,说明这些企业对AEO认证实质和目标的理解是不充分的,而且在法律上存着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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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通视角】


一、AEO认证制度起源于美国C-TPAT,通过构建海关与商界伙伴合作关系,来实现全球供应链贸易安全与便利的目标。AEO标准制度是由世界海关组织所倡导,是世界各个国家达成一致的普遍标准和共识,并非中国一国之特有的认证制度,这说明西方企业对WCO的认证制度和标准条款是赞同和接受的;从AEO认证制度的本质上说,认证条款是不会和西方企业管理文化相冲突的!


二、世界海关组织 (WCO)所倡导的AEO认证制度的本质是通过一系列标准、规范的企业内部安全制度来保证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安全;而企业人员是实施企业管理制度的根本,只有安全的企业人员管理和操作才能保证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安全;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和重要岗位上,中西方企业在候选人的背景审查上是一致的,在航空运输业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岗位尤其突出,而这些规定也并不是侵犯候选人隐私更谈不上歧视;


三、在法律上西方国家遵循的是《公平信用保护法》这是一个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如果在做背景调查的过程中,企业没有通知候选人,自己私自操作的话,确实是违法行为。只有企业的调查行为是事先对候选人通知或得到候选人同意的的时候,那么这种背景调查就是合法的。企业做为雇主是有权利对员工的背景进行调查并依据这些调查结果得出员工是否适合本岗位的权利的,只有当企业大肆宣扬员工的隐私,造成候选人实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时,此时才构成侵犯隐私罪的违法要件;当然企业和员工签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才是西方文化平等、自由理念的的最好体现。


所以进出口企业应该真正正确体会和理解海关AEO认证制度,真正让海关AEO认证制度变成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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